案说《民法典》——“真”“假”署理 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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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83 | 回复0 | 2022-11-16 21: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机关会产生
“真”“假”署理 的事情吗?
当然啦!


行政机关在《民法典》中
属于机关法人
是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的
其中,经常会涉及到
署理 权的行使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起对行政机关有一定参考意义的
“真”“假”署理 权案例
和年夜 家一起辨析
《民法典》中无权署理
表见署理 等问题


话说这个张三啊,是某行政机关单位  干部,之前在单位  历久 从事对外签订合同工作。后来调离岗亭 了,但他仍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单位  公章,冒用单位  名义与供给 商签订了一份先交货后付款的买卖合同,私自收取货物进行变卖,并将所得钱款据为己有......
哇!这个张三真过分  ,竟然乱签合同!那张三以单位  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这个就要区分是岗亭 调离前还是调离后的行为了。
如果是调离岗亭 前
重点· 职务署理
在调离岗亭 前,张三作为机关干部,在单位  历久 从事对外签订合同的工作,其在合同签订相关岗亭 以单位  名义对外签订属于其职权范围  内的合同,系职务署理 行为,无需机关单位  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对该机关单位  产生 效力。


可是如果单位  只让张三签订10万元以内的合同呢?也有效吗?





这也同样要看情况的。如果供给 商在无从知晓张三权限范围  的情况下,依照 通例  流程和张某签订了超出  10万元金额的合同,则该合同对单位  依旧产生 效力。
如果是调离岗亭 前
重点· 内部限制
该机关单位  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张三职权范围  的内部限制,如对张某可签订合同的金额、类型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啊?这也有效啊!那张三调离工作岗亭 之后签订的合同呢?不会也有效吧?





哈哈,被你料中 了一半。
如果是调离岗亭 后
重点· 表见署理 VS无权署理



虽然张三调离合同签订相关岗亭 后,其对外签订合同的署理 权已经终止,无权再以单位  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然则 其署理 行为对单位  是否产生 效力还需要依据 具体情境进行剖析 哦!


1
单位  事后对张三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
即对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 ,并明确告诉 了合同相对人。

↓↓↓
张三的署理 行为对该单位  产生 效力。
2
供给 商有理由相信张三有署理 权


即与张三签订合同的供给 商在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前提下,依旧不知晓或者无从知晓张三岗亭 更改 (即署理 权已经终止)以及公章真伪的情况,并依照 以往的采购法度模范   与张三签订合同,则供给 商明显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其有理由相信张三拥有署理 权
↓↓↓
张三的署理 行为对该单位  产生 效力。
3
供给 商并非善意或者存在过失
即供给 商明知张三已调动岗亭 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已知晓其所在单位  公章存在被伪造、变造事宜,依旧有意 或未尽合理谨慎审查义务,继续与张三签订合同,那么,供给 商在签订合同时就不相符 主不雅 “善意”的条件。

↓↓↓
单位  不追认,则张三的署理 行为对该单位  不产生 效力。


原来是这样啊,那张三伪造机关单位  印章与供给 商签订合同要受到司法 严惩吧?





没错!《民法典》甚至《刑法》都给张三支配 得明明白白的!
司法 后果
分为2种情况
① 张三伪造单位  印章签订合同,供给 商善意无过失。单位  在支付货款后,可向“表见署理 ”的张三进行追偿。


供给 商并非善意或者存在过失,张三的行为组成 无权署理 。张三和供给 商视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错误 承担责任。
此外
伪造国度 机关印章的行为可能组成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划定 的伪造国度 机关印章罪;使用伪造的国度 机关印章签署合同,可能组成 合同诈骗罪,甚至数罪并罚。
嗯嗯,这样我就宁神 了!看来,我们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真的是要严格规范治理 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啊!





那么,要如何规范治理 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呢?简而言之,方法 有以下三种。



案件启示

1.严格对公章、空白单证的治理 ,避免公章被私刻、伪造。



2.严格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治理 ,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如产生 岗亭 调剂 ,可及时将人员更改 情况告诉 历久 合作的供给 商。


3.作为甲方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查询拜访 ,如对当事方的营业执照、法人签字及证明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署理 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署理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署理 人和相对人恶意通同 ,损害被署理 人正当 权益的,署理 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司法 行为,对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产生 效力。


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  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 权、超出 署理 权或者署理 权终止后,依旧实施署理 行为,未经被署理 人追认的,对被署理 人不产生 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署理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署理 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法 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然则 ,赔偿的范围  不得跨越 被署理 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署理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依照 各自的错误 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 权、超出 署理 权或者署理 权终止后,依旧实施署理 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署理 权的,署理 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署理 终止:


(一)署理 期限届满或者署理 事务完成;


(二)被署理 人取消委托或者署理 人辞去委托


(三)署理 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署理 人或者被署理 人死亡;


(五)作为署理 人或者被署理 人的法人、不法 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度 机关公函 、证件、印章罪】【偷盗 、抢夺、毁灭国度 机关公函 、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偷盗 、抢夺、毁灭国度 机关的公函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 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不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进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年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年夜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年夜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家当  :


(一)以虚构的单位  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办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家当  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党建
投稿邮箱:gdpf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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