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署理 为名收取咨询办事 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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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70 | 回复3 | 2022-11-14 21: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典范 案例】

甲系国有企业西风公司总经理,乙为甲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乙从原单位  (建筑行业)离职,向甲表示  希望能围绕西风公司做点业务。甲告诉 乙,西风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年夜 量某类型办事 器,乙可以在市场上找产品  质量过硬的办事 器供给 商,由乙“署理 ”他们的产品  ,向西风公司销售。乙同意并表示  赚到钱分给甲一半。

随后,乙找到多家办事 器供给 商,告诉 其在西风公司有“人脉”、能够协助 销售产品  ,随后以其名下公司与供给 商签订“署理 ”合同,约定乙“署理 ”办事 器销售业务,依照 销售总额2%收取“咨询办事 费”。后甲多次率领 乙与其下属、西风公司招标办主任丙一起聚餐,并告诉 丙,乙是自己的“结拜兄弟”,请其多“通知 ”,丙心领神会。西风公司每次采购办事 器前会公开宣布 招标通知布告 ,见到通知布告 后,乙直接与丙联系,由丙向负责评标的专家打招呼,确保乙“署理 ”的办事 器供给 商中标。截至2017年,乙以上述方法 赞助 多家办事 器供给 商向西风公司销售产品  总额5亿元,收取“咨询办事 费”100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钱款均在乙公司或小我 账户中,未实际分给甲。乙曾对甲表示  ,“署理 ”业务开展得很好,已赚了不少钱,甲退休后有保障,但未明确告诉 具体金额。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纪委监委 陈艺辉 绘图

【不合 意见】

对于甲上述行为的性质,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与办事 器供给 商签订了销售署理 合同,在丙的赞助 下,为供给 商提供了相关销售办事 ,最终依照 约定比例收取“咨询办事 费”,由于乙没有给丙输送利益,因此上述甲、乙的行为均属于“打擦边球”,不组成 贿赂犯法 。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利用与甲的密切关系,通过丙的职权,赞助 办事 器供给 商承揽西风公司业务,以“咨询办事 费”名义收受供给 商赐与 的利益 ,其本人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据 甲、乙约定,乙将其获利的一半送给甲,因此,乙组成 行贿犯法 ,甲组成 受贿犯法 ,数额为500万元,由于甲尚未实际控制财物,属于犯法 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共谋,乙在“前台”负责寻找拟向西风公司销售办事 器的供给 商,甲在“后台”利用职权赞助 上述供给 商中标西风公司业务,二人以“咨询办事 费”名义,配合 收受办事 器供给 商赐与 的巨额“利益 费”,行为实质 属于配合 受贿犯法 ,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000万元。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不雅 点,具体剖析 如下。

当前,糜烂  手段涌现  出隐形变异的特征。其中,商人老板在“前台”做“署理 人”,国度 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提供赞助 ,赚得的利润二人“共享”的情形并不鲜见。从外面 上看,此类案件中,似乎国度 工作人员是受贿人,“署理 人”是请托人和行贿人,受贿数额以“署理 人”赐与 国度 工作人员的数额为标准  。但实际并非如此,很多案件中,如果认真剖析 双方当事人的主不雅 认识和客不雅 行为,会发明 国度 工作人员与“署理 人”的行为更相符 配合 受贿犯法 的特征,应以配合 受贿予以认定。

本案中,甲乙二人在主不雅 上对“署理 ”行为实质 上是利用甲西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  ,赞助 相关办事 器供给 商中标项目的事实,处于明知并积极追求的状态;在客不雅 上,二人依据 各自身份不合  进行分工,乙以“署理 ”名义在市场上寻找潜在的请托人,甲利用职务便利  ,赞助 请托人完成请托事项,再由乙以“咨询办事 费”名义收取请托人赐与 的利益 费,所获利益由双方平分。因此,应认定甲乙组成 配合 受贿犯法 。

一、乙从事的“署理 ”活动不是真实的商业行为,而是一种权钱交易的掩饰对象

乙与办事 器供给 商之间外面 上看似乎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实则不然  。本案中,乙实施的“署理 ”活动,只是负责在市场上寻找适合 的办事 器供给 商,约定好提成比例后签署协议,当西风公司招标时把客户的信息转告丙,借助甲和丙的职权赞助 客户中标,再收取“咨询办事 费”。整个“署理 ”活动,乙除了转达招标信息外,没有为供给 商提供产品  咨询、市场调研、信息收集等能够真正产生  商业价值的专业办事 ,准备标书、签订合同、产品  测试、支配 供货等一系列活动,均由办事 器供给 商自行负责。因此,乙的“署理 ”行为并不是真实创造  商业价值的市场行为,而是一种借助西风公司相关人员的公权力为办事 器供给 商中标项目提供赞助 的权钱勾连行为,签订“署理 ”合同、约定“咨询办事 费”比例、通过公司收款等一系列操作,均是掩盖权钱交易实质 的对象 。

二、甲率领 乙与丙吃饭让丙通知 乙等,组成 受贿犯法 中的“谋利”要件

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向丙打招呼,要求其为乙“署理 ”的办事 器供给 商承揽相关业务提供赞助 ,甲的上述行为是否组成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提供赞助 的要件?谜底 是肯定的。在判断国度 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组成 “谋利”要件时,除了积极的、显性的、直接的向下属打招呼外,一些国度 工作人员实施的潜在的、隐性的、间接的行为,结合行为实施时特定场景,在常识常理常情和基本逻辑的指引下,依旧能够得出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提供赞助 的结论。比如  ,本案中,甲有意引荐乙与丙结识,并告诉 丙,乙与自己是“结拜兄弟”、让其通知 乙,考虑到甲是丙的直接领导的特殊身份,结合语言表达习惯,可以得出甲的一系列行为就是让丙为乙开展相关业务提供赞助 的暗示,虽然没有明确表达,但甲、乙、丙对此均心知肚明,在甲的“铺垫”和暗示下,后续乙请托丙协助 的行为、丙利用职权向专家打招呼帮供给 商中标的行为,均为甲上述行为的合理延伸。无论从主不雅 有意 还是客不雅 行为方面,都属于甲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提供赞助 。

三、甲对乙找丙完成的请托事项和收受利益 的数额,在主不雅 上达到  概括  明知的标准  即可

本案中,甲并未具体介入 乙的“署理 ”活动,对于乙与办事 器供给 商约定的提成比例、找丙完成请托事项的频次、为供给 商承揽的业务总额、实际收取的“咨询办事 费”金额,均不明确知晓,乙也未明确告诉 甲上述内容,如果认定甲与乙组成 配合 受贿1000万元,对甲而言,是否违反主客不雅 相一致原则?谜底 是否定  的。从甲乙二人配合 谋划围绕西风公司做“署理 ”业务开始,甲就对乙在“前台”寻找机会、本人在“后台”通过让乙直接找丙赞助 完成请托事项的固定“谋利”模式,以及以“咨询办事 费”的名义收取贿赂并平分的敛财模式予以认可。并且 ,乙在完成“署理 ”业务后均告诉 甲,只是未明确告诉 收受“咨询办事 费”的具体金额。甲作为西风公司总经理,对经乙“署理 ”中标的合同金额具有明知。在上述主不雅 认识的框架下,甲对于乙实施的所有“署理 ”行为,都处于一种概括  明知和有意 的状态。换言之,乙找丙为相关办事 器供给 商中标项目提供赞助 的行为、承揽的业务总额以及据此收取的“咨询办事 费”金额,次数或数量等无论是若干 ,都涵盖于甲的主不雅 认知之内,据此认定甲组成 受贿犯法 ,相符 主客不雅 相一致原则。( 艾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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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RU6_Gom | 2022-11-14 22: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会提供证据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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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枫也起浪茨 | 2022-11-14 22: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条路同罗马,但条条蛇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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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ZWH_Gom | 2022-11-14 22: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证据,欠好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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