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推广才是不雅 念“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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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13 | 回复0 | 2022-9-2 03: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英锋

“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合  意,他就说我落伍!”近日,家住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新湾路的周女士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应 ,自己到家  邻近 的理发店剪发时,发明 理发师竟在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剪发进程 。她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对方没有立即移开镜头,还称她“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庶民 怕啥?”

理个发,要被多部手机全方位多角度“现场直播”,要充当  一下供理发师展示手艺、营销引流的“模特”,一些消费者对此难免会觉得 不适,而当消费者提出否决 意见时,理发师竟然不以为然,讥讽 消费者“落伍”,简直就是倒打一耙。

近年来,"大众掩护 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需求越来越高,相关的司法 也日益完善,可以说,比之曩昔 ,全社会掩护 公民  相关权益的不雅 念越来越进步了,气氛 越来越浓厚了,公民  维权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时髦”。在这种语境下,消费者要求理发师停止对剪发进程 的直播,是一种积极的维权反响 ,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维权表达,不仅不“落伍”,反而体现了维权不雅 念的新潮。而理发师不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不注意掩护 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以为“普通老庶民 ”不该 该有什么权益忌惮 ,恰恰裸露 出自己的无知和落伍。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普通老庶民 ”和明星的权益应该获得 公平  的尊重和掩护 ,有时候,明星因为其"大众人物的身份属性,可能还要让渡部分  肖像权、隐私权等,“普通老庶民 ”则无须让渡,应受到完整的权益掩护 。

《民法典》划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含  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司法 掩护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 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小我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法 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处理  小我 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 、正当、需要 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并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小我 信息掩护 法》则明确了处理  小我 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需要 ”等原则。

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剪发进程 ,直播了消费者的身体,泄露了消费者不肯 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小我 信息权甚至隐私权。另外,消费者的肖像等信息被理发师直播后,也可能会被一些造孽 者再加工再利用,给消费者带来其他侵权风险。令人担心 的是,理发师直播剪发进程 已经成了一种常态的营销引流操作,媒体报道的武汉市内3家理发店,均存在通过直播或短视频平台推广的情况。

在网络时代,商家利用直播或短视频平台营销推广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宣传路径,并无问题,但直播进程 中如果涉及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就必须  守住司法 底线和消费者权益的底线,依照 掩护 肖像权、隐私权或小我 信息权等权益的司法 规矩  做事 。直播者不克不及 想当然地无视消费者的感触感染 ,忽略征求意见等需要 法度模范   ,不克不及 越过直播的界限 ,更不克不及 把直播侵权行为当成一种“时髦”。

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商家直播侵权风险的敏感意识,该说“不”时就说“不”,该投诉或起诉时就积极提出诉求,要求侵权商家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报歉 、赔偿损失等方法 承担责任。这样能力 加强对商家的监督,增进 商家规范直播式营销行为,汰换“落伍”的消费者权益掩护 理念。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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