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微商“带货”被判刑,你朋友圈里可能也有!

[复制链接]
查看645 | 回复0 | 2020-4-25 01: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案释法】微商“带货”被判刑,你朋友圈里可能也有!

石家庄律师参谋 公证参谋 平台

“特殊渠道名牌包包,

只要99元,欲购赶紧  !”







近年来,许多人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成为微商,由于微商门槛低监管难,一些造孽 分子混入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远程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六十九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MCM、LV、GUCCI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  上述标识的箱包,通过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衡宇 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一批。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




























判决结果







该案被告人周某某系当庭认罪认罚,合议庭在告诉 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司法 划定 后,对周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该案。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的入罪 及量刑情节当庭出具量刑建议,周某某在其辩护  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年夜 ,其行为已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某系犯法 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示 ,且经判前社会查询拜访 ,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年夜 不良影响,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并宣告缓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六十九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  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范 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店APP、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售假者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法 案件相比,这类犯法 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流传 面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法官提醒广年夜 微商: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守法为宗,诚信为本!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21

主题

32

回帖

12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