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年夜 学生创业,不得不防的一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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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93 | 回复0 | 2020-3-28 01: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年夜 众创业、万众立异 ”的号令 下,许多年夜 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然而创业之路并非坦途,尤其是对涉世未深的年夜 学生而言,许多“陷阱”值得警惕。

案情简介

2015年初,尚在读年夜 学的张某开办 了A网络科技公司,主营在线教育等业务,公司设立之初虽艰苦,但看着公司经营渐入轨道,张某内心欣喜无比。

2015年年底,有投资机构找到张某,称看中A网络科技公司的成长 前景,愿投资150万元入股该公司,融资后公司估值将达到  100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

两年后,A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业绩欠安 ,投资机构意欲退出公司,提出希望将股权转让给张某,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对价为投资本金加利息的股权转让协议。

后投资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张某辩称,考虑到创业初期投资机构赐与 的支持,其未作深思熟虑即在投资机构拟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了字,主要是为配合投资机构募集下一期基金而“帮个忙”,其时 公司已处亏损状态,就股权转让价值双方未作协商,投资方告诉 其不会以该协议提起诉讼,自己信以为真,以为该股权转让协议仅是投资机构用来给其他投资人看看的。

裁判结果

法官审理后认为,虽财务  报表显示,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公司已处亏损状态,虽张某在协议签订时还是在校年夜 学生,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  的司法 责任,张某的相关抗辩并无证据证实,不予采取  ,A网络科技公司投资机构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正当 有效,最终判决张某支付投资机构股权转让款1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法官寄语

张某“创业梦”的破碎,给更多心怀“创业梦”的年夜 学生敲响了警钟。凡事多问“为什么”,切莫轻信年夜 意。凡事一步一个脚印,切莫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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