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署理 ”那些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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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06 | 回复0 | 2024-3-28 14: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出上班人员远离家乡,但其往往有些事需要在家乡解决 。专门为此回家一趟,有时得不偿失,就得委托他人代为解决 ,这就是本文要说的"署理 "。那么,何为"署理 ",在委托他人代为解决 有关事项时应注意什么呢?



署理 人在署理 权限内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所产生  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署理 人蒙受 ,称作为署理 。这就是说,署理 人必须  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取代 被署理 人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并且 必须  在署理 权限内,所产生  的司法 后果直接由被署理 人承担。

署理 的适用范围  异常 普遍 ,无论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署理 人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和其他有司法 意义的行为,以便实施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署理 主要适用下列范围  :

(一)署理 各类 民事司法 行为。这是最常见的署理 行为。例如署理 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送、接受继承、接受赠与、履行债务等。

(二)署理 某种财务 、行政行为。例如取代 解决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取代 交纳税金、商标注册费用等。(三)署理 民事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事诉法》之划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法定署理 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署理 人或者法定署理 人互相推诿署理 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署理 人代为诉讼;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署理 人代为诉讼。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署理 的适用范围  虽然相当普遍 ,然则 并不是任何民事司法 行为或者任何具有司法 意义的行为都适用署理 。



首先,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司法 行为不适用署理 。例如收养子女、放弃  继承、放弃  接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民事司法 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  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适用署理 。

其次,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不适用署理 。因为这种行为是司法 禁止的,任何人都不得实施。

最后,依照 民律例 定,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司法 行为,不得署理 。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与加工人在合同中约定,加工人必须  亲自完成承揽的加工任务,就必须  由加工人亲自完成,而不得由他人代为完成。

“署理 "看似简单,但还有署理 权的行使、署理 权的终止、署理 的连带责任等还值得我们配合 探讨,笔者将在下篇中予以论述 ,敬请存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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