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卖不及格 减肥品,“微商”被判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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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42 | 回复0 | 2024-3-18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健康体态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造孽 分子也趁机  混入,打着“快速瘦身”“无副作用”等诱人的告白 词,销售 不相符 平安 标准  的减肥产品  ,其中有些产品  隐藏 健康隐患。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在2023年,广州法院受理的美容保健类产品  纠纷增加,其中涉及减肥药、抗衰药、美白药、保健药等产品  类消费案件偏多。

不及格 减肥品隐藏 健康隐患

王某在微信社交平台推广并销售减肥产品  ,引起了钟某的注意。在与王某沟通后,钟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购买  12盒该减肥产品  。然而在使用这些产品  后,钟某涌现 了如心慌、口渴等不适症状。因此,钟某向王某提出了退款及赔偿的要求,但双方未能就此杀青 一致。随后,钟某决定通过司法 途径解决此事,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接到钟某的诉讼后,法院向市场监管局发出了查询拜访 函。经过深入查询拜访 ,市场监管局发明 案涉产品  的生产许可证在产品  标明的生产日期前已被注销,且产品  的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并未及时更新。王某售卖的减肥产品  其实是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  的商品。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已经查明案涉的减肥产品  不相符 食品平安 相关标准  ,因此钟某的主张具有充分  的事实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退还钟某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提高违法成本,坚决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

食品平安 事关民生,应坚守食品平安 底线,提高违法成本,坚决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配合 营造平安 宁神 的食品环境。

为保障"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国度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依法取得许可,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必须  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  。本案中,销售者采购食品未审核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及及格 证等证明文件,所售食品标签未依法标注及格 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相关职能部分 认定为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  ,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 ,应承担处罚  性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侯翔宇、魏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吴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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