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商品缺斤少两,法院:平台运营方退货退款,供货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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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4 | 回复0 | 2024-3-15 06: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区团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社区微信群、小法度模范   或者团购平台进行商品选购并线上支付、线下配送的一种新零售方法 。社区团购便利 快捷、成长 迅速,但采购模式庞杂 ,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让消费者在维权时产生  困惑。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董先生团购时遇到了商品缺斤少两的问题,选择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平台经营者退货退款,供货商赔偿董先生500元。

男子社区团购发明 商品缺斤少两后,将平台运营方、生产商、供货商均告上法庭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下单购买  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货款收款方为A公司。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生产商为B公司。经检测,涉案商品实际净含量仅50g,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系涉案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相符 标准  的食品,应与生产商B公司及供货商C商行配合 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团购平台经营者A公司辩称,其仅是社区团购买  菜平台的经营主体,并非实际销售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C商行,A公司不该 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商品生产商B公司辩称,其出厂的产品  都是及格 品,涉案商品为何缺少克重,其并不知情,不该 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C商行辩称,其虽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不该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平台方退货退款,生产商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A公司虽然辩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只是平台经营者,但A公司未能提供其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C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A公司。此外,被告C商行不认可其是销售者,并提供了与被告A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涉案订单产生 时间。因此,对于被告A公司的辩护 意见,法院不予采取  。综合来看,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仅为提供办事 的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应当认定其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  销售者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商品存在实际商品净含量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的问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500元处罚  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  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  ,而该重量差别 并非消费者在购买  商品时能够直接获知的。被告B公司作为商品生产者,不克不及 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及格 申报 等资料 ,推定其存在欺诈有意 ,应承担处罚  性赔偿责任。然则 ,涉案食品包装并非被告A公司制作,标注内容并非A公司可决定,不足以认定A公司存在欺诈的有意 ,A公司不该 承担处罚  性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C商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克不及 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平台运营者应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掩护 消费者知情权

法官表示  ,平台采购模式下的社区团购经营者,若实际收取了消费者货款,却不克不及 举证证明仅提供网络交易办事 、对销售者信息进行了公示,并且  争议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销售的,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

法官提示,社区团购模式纷纷   多样,责任主体难以区分。本案涉及平台采购模式,该模式下消费者并不克不及 准确知悉具体销售者身份。因此,从掩护 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平台、微信群、小法度模范   等运营者应该依照电子商务律例 定,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掩护 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不克不及 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办事 平台提供者,不克不及 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的,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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