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 市长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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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88 | 回复0 | 2024-3-14 08: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凤阳县人年夜 常委会 崔厚元



某公民  以侵犯其正当 权益为由将某市政府(县级)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并将该市的署理 市长陈某列为法定代表人。有人认为,署理 市长履行市长的职权,是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有人则认为,署理 市长不具备市长职务,只是在市长因故不克不及 担负 职务的时候主持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不克不及 作为市政府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笔者以为,依据 处所 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划定 ,结合工作实际,署理 县长可以作为县政府法人代表并出庭加入 诉讼。
处所 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九款划定 ,县级以上人年夜 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年夜 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  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克不及 担负 职务的时候,依据 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署理 的人选 ”。署理 市长简称代市长,是指市长“因故不克不及 担负 职务”,由同级人年夜 常委会决定一名副市长署理 市长职务,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作为市政府首要负责人,署理 市长和市长同权同责,在署理 期间履行县政府的法人代表职权。除了暂时不享受市长职级工资待遇外,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和市长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机关行使权利的人,署理 市长作为县政府法人代表于法有据,毋庸置疑。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 权益,有权依照相关司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划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克不及 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划定 》的司法解释,“机关负责人”包含 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介入 分担 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其余 负责人以及其他介入 分担 的负责人。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起诉书一般要求被告栏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行诉法既然划定 了“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为机关法人代表的署理 市长当然也包含  在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也是提高行政诉讼质量、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方法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定 要求。作为行政首长的署理 市长出庭积极应诉,通过庭审倾听当事人诉求,深刻地了解实际情况,加倍 精准地作出判断,更好地增进 纠纷实质性化解,更好地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 权益,对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的增进 意义。
<hr>编辑  :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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