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署理 ”的署理 ,可以署理 一切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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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58 | 回复0 | 2024-3-4 16: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署理 协议中简单写上“全权署理 ”,是不是就意味着署理 人可以为所欲为呢?这似乎是个司法 上的灰色地带。有些人认为,只要签上这四个字,就代表着署理 人拥有了所有的权利。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首先,让我们看看《民事诉讼法》的划定 。依据 该法第49条第1款的划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署理 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证据、进行争辩 、请求调剂 、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然则 ,第59条第1、2款却明确划定 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  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要求该委托书必须  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换句话说,如果只是简单写上“全权署理 ”,并没有具体列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那么署理 人是无法享有一些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的。



更有趣的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授权委托书必须  在开庭审理前提交给法院。并且 ,如果授权委托书只写了“全权署理 ”而没有具体授权,那么署理 人是无权代为认可 、放弃  、变革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的。
换句话说,如果你想让署理 人拥有更多的权利,比如  代为认可 、放弃  、变革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那么你就必须  在署理 协议中签订“特别授权”的条款。这样一来,能力 确保署理 人可以代表你处理  更多的诉讼事宜。



所以,看起来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签订署理 协议时,细节至关重要。简单地写上“全权署理 ”或许能省事,但如果出了什么问题,后果可能是不堪  设想的。在司法 事务中,谨慎行事永远都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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