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第七章 署理 (第二节) 委托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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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43 | 回复0 | 2024-1-7 17: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委托署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署理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署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署理 事项、权限和期间,并 由被署理 人签名或者盖印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署理 事项的署理 人的,应当配合 行使署理 权,然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署理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署理 事项违法依旧实施署理 行为,或者被署理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署理 人的署理 行为违法未作否决 表示  的,被署理 人和署理 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署理 人不得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然则 被署理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署理 人不得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署理 的其他人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然则 被署理 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署理 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署理 的,应当取得被署理 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署理 经被署理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署理 人可以就署理 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署理 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署理 未经被署理 人同意或者追认的,署理 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然则 ,在紧急情况下署理 人为了维护被署理 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署理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就其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对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产生 效力。

法人或者不法 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  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 权、超出 署理 权或者署理 权终止后,依旧实施署理 行为,未经被署理 人追认的,对被署理 人不产生 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署理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 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法 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然则 ,赔偿的范围  不得跨越 被署理 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署理 的,相对人和行为人依照 各自的错误 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署理 权、超出 署理 权或者署理 权终止后,依旧实施署理 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署理 权的,署理 行为有效。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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