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 的垃圾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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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06 | 回复0 | 2023-8-29 14: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袋垃圾“从天而降”

砸到了市民李先生的车上

7月19日傍晚  

东港公安分局泰安路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袋厨余垃圾砸到他车上了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

垃圾很可能

是从旁边高楼扔下来的



民警走访查询拜访

没有发明 目击者

也没有找到

“高空抛物进程 ”的监控画面

民警打开垃圾袋寻找线索

发明 了一张外卖订单

确定了垃圾袋的主人



经查实

26层住户王先生

“年龄年夜 了嫌下楼费劲”

就“顺手”把垃圾

从窗户扔下来了

所幸只砸到了汽车

没有伤及人员



在泰安路派出所

民警对王先生及其家人进行了

普法宣布道 育

告诉 高空抛物的危害与处罚  

王先生及其家人

向报警人郑重报歉

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往楼下扔垃圾很不平  安

也极不文明

我现在认识到毛病 了

请您谅解”

王先生一家许诺

今后一定不会再高空抛物

经过沟通

报警人表示  谅解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有前款行为,同时组成 其他犯法 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划定 入罪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拜访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赐与 赔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 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办事 企业等建筑物治理 人应当采取  需要 的平安 保障办法 防止前款划定 情形的产生 ;未采取  需要 的平安 保障办法 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平安 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产生 本条第一款划定 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询拜访 ,查清责任人。




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1、注意文明养成。要求自己并引导家人、孩子,不往楼下乱扔杂物。
2、做好隐患排查。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落的花盆、晾衣架等,按期 检查外窗,避免意外坠物。
3、注意小我 平安 。风雨天外出时,没关系 贴年久的年夜 楼,不在楼边勾留 。


平安 无小事

“头顶”年夜 事,关乎生命!

万万不克不及 心存侥幸!

让我们从自我做起

互相监督

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共创文明、平安 美好家园

来源:日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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