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1万!开封市一副食批发部进货未履行检验 义务且卖过时 食品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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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84 | 回复0 | 2023-7-27 10: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封市市场监督治理 局近日宣布 行政处罚  信息。信息显示,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因未履行进货检验 义务的行为被警告,且因销售跨越 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被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  信息摘要如下: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小我

姓 名

王亮亮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  内容

1、没收炭烧腰果采购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

2、未履行进货检验 义务的行为赐与 警告;

3、销售跨越 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治理 局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2023年4月23日

行政处罚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发明 有跨越 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分别  是:1、炭烧腰果,生产日期标注2022年3月16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共1瓶;2、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生产日期标注2022年11月23日,保质期55天,共9包。(以上产品  均跨越 保质期)鉴于此,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治理 局实施行政强制办法 决定书》(汴市监示食强扣[2023]11号),扣押: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9袋;炭烧腰果1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炭烧腰果、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是从拼多多买菜平台上购买  的,当事人没有索要供货方拼多多买菜平台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检验申报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检验 义务,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炭烧腰果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以上产品  均已跨越 保质期。当事人共采购炭烧腰果5瓶,进价每瓶6.9元,每瓶销售价16.9元,每瓶从中获利1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4瓶。剩余1瓶跨越 保质期予以扣押。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14袋,进价每袋3.5元,每袋销售价7.9元,每袋从中获利4.4元,在有效期内销售5袋。剩余9袋跨越 保质期予以扣押。上述两个产品  共获利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挂号 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 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经营者王亮亮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跨越 保质期的产品  照片打印件6张、实施行政强制办法 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3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摁指印)确认。

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  告诉 书(汴市监示听字(2023)17号),在法准时 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  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治理 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糜烂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跨越 保质期或者被包装资料 、容器、运输对象 等污染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 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检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及格 证或者其他及格 证明(以下称及格 证明文件)。”的划定 。

《河南省市场监督治理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7.3.1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治理 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品级 :从轻;处罚  情形:货值金额不跨越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划定 的其他从轻处罚  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  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 万元以3.7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查询拜访 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治理 部分 ,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 ,相符 《河南省市场监督治理 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的划定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治理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划定 ,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部分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相符 食品平安 标准  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糜烂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跨越 保质期或者被包装资料 、容器、运输对象 等污染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律例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 监督治理 部分 责令整改,赐与 警告;拒不纠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划定 建立并遵守进货检验 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划定 ,责令当事人纠正 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炭烧腰果采购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

2、未履行进货检验 义务的行为赐与 警告;

3、销售跨越 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号:开封市财务 局非税收入财务 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的划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  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一直 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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