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政策拟全国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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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0 | 回复0 | 2023-7-26 02: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前期试点后,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政策将推广至全国实施。

为进一步增进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7月24日,国度 外汇治理 局就起草的《国度 外汇治理 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增进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大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度 外汇治理 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通过对上述四地开展的试点政策进行的深入调研评估,依照 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拟定了《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通知》中拟推广的政策包含 三方面10项,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6项。

4项经常项目政策聚焦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治理 的经常项目便利  化改革  办法 ,具体包含 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治理 、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署理 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  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资本项下的便利  化办法 ,具体包含 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化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范围 限制、便利  外商投资企业 (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其中,《通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主体范围  ,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立异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 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 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相符 条件的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跨越 等值1000万美元 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  辖内相符 条件的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跨越 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在前期试点阶段,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限于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同时,《通知》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跨越 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跨越 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此外,境内股权出让方 (含机构和小我 )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通知》还优化了3项资本项目外汇治理 办法 ,主要是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  治理 办法 ,具体包含 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治理 、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和精简部分  资本项目账户。

其中,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治理 方面,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度 司法 律例 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划定 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家当  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联系关系 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  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  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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