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政策拟全国推广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便利 度有望年夜 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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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5 | 回复0 | 2023-7-25 11: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据国度 外汇治理 局网站,为进一步增进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国度 外汇治理 局起草了《国度 外汇治理 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增进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大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

《通知》明确,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  化试点主体范围  ,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立异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相符 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跨越 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  辖内相符 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跨越 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起草说明》称,经国务院批准,国度 外汇治理 局自2022 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试点政策均及时落地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较年夜 便利  ,显著提升了业务解决 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获得 了银企的一致好评。经过深入的调研评估,国度 外汇治理 局依照 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拟定了此《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  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有何利好?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7月21日国新办举行2023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新闻宣布 会上,国度 外汇治理 局副局长、新闻谈话 人王春英就明确表示  ,下一步,外汇局将加年夜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将有关跨境融资便利  化政策惠及主体扩年夜 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立异 成长 。

王春英其时 介绍,目前跨境融资宏不雅 审慎治理 是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进行治理 的,在一定的系数基础上可以自主进行借款。但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类的中小微企业,年夜 多处于始创 期,净资产一般很低甚至是负的,跨境融资就会涌现 困难。

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等 研究员王有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通知》正式落地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便利  度有望年夜 幅提升。之前企业借用外债受跨境融资宏不雅 审慎政策影响,企业境外融资范围 主要与资本或净资产范围 、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不雅 审慎调节参数有关。此次直接付与 科技型中小企业较高额度的自主借债额度,既提高了企业融资便利  度和自主性,又在一定水平 上增加了融资范围 。特别是对于天津、上海、江苏等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外债额度更高,更能施展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的作用。

在他看来,这也体现了国度 对于科技企业成长 的重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立异 活动的重要力量,对于提升科技实力、提高家当 链竞争力、稳链固链强链,甚至突破症结 领域“卡脖子”制约都有重要作用,改良 其融资条件、增加融资范围 对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成长 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可以利用资金开展更多研发活动,购买  先进设备,推进科技结果 转化和家当 化,从而助力科技立异 成长 。

谁能介入 、如何监管?



《通知》明确,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度 或处所 相关部分 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范围 较小的立异 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度 或处所 相关部分 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相关部分 认证的依托一定命 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  或办事 ,从而实现可连续 成长 的中小企业。

相符 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依照 本指引加入 跨境融资便利  化业务,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以下简称“便利  化业务”)。

具体来看,介入 便利  化业务的企业应相符 以下四年夜 条件:一是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处所 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二是获得国度 或处所 相关部分 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是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治理 分类结果应为A类;四是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  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  记录)。

另外,介入 便利  化业务的企业中不再相符 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行开展便利  化业务。企业仍持有采取 便利  化业务挂号 的外债,可将外债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还本付息完毕后可按划定 注销该外债。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介入 便利  化业务的额度上限并非一成不变。《通知》指出,国度 外汇治理 局依法确定介入 企业便利  化业务额度上限,所在地外汇局在额度上限内按实需原则确定介入 企业便利  化额度。对于成长 前景较好、属于国度 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  额度上限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治理 部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通知》还指出,企业介入 便利  化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  内使用,并遵循以下四点要求:一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度 司法 律例 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明确划定 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家当  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三是不得用于向非联系关系 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  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于购买  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通知》还要求,所在地外汇局应密切跟踪监测便利  化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介入 企业进行监督治理 ,防备 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介入 企业未按本指引解决 便利  化业务的,外汇局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 条例》进行处罚  。

此外,国度 外汇治理 局可依据 国度 宏不雅 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便利  化业务开展情况,对便利  化业务地区  范围  、介入 企业范围  、便利  化业务额度上限等依法进行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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