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一男子网购电瓶车“买家秀”和“卖家秀”相差甚远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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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65 | 回复0 | 2023-7-25 01: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频繁

但年夜 家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  的同时

也存在有一些困扰

当买家秀和与卖家秀年夜 相径庭

我们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浉河区法院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在被告秦某

某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号 内购买  了一台

店内商品宣传页面标示为“全场包邮”

72V6个年夜 电池22Ah的电瓶车一辆



购买  前

双方聊天记录显示

被告秦某明确说明运费不包邮

原告联系平台官方客服关于运费的问题

客服回复运费都是由商家包邮

购买  前聊天记录显示

卖方明确说明电压72V

22Ah黑金电池

电机1200瓦或1500瓦



原告支付到付邮费收货后

发明 与所拍商品不一  致

随车收到的

《出厂及格 证》上载明

品牌为“国迪”

功率0.8KW

原告多次联系

被告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

一直未能获得 解决

故诉至法院





原告从被告秦某

经营的商号 购买  了电瓶车

应认定与被告秦某之间

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某公司系网络购物交易办事 平台提供者

已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及有效联系方法 尽到平台审核义务

在判决前将涉案商品下架处理  

目前无充分  、有效的证据

证实某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

销售者或办事 者利用其平台

侵害消费者正当 权益的行为

原告要求某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 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秦某

在明知销售的电动车产品  

并非其宣传和说明的情况

却以这些信息作为产品  宣传标示

导致原告产生  毛病 认知

购买  该产品  

被告秦某存在欺诈行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遭受的购物损失、运费

及要求被告秦某依照 商品价款三倍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理由正当

相符 司法 划定

本院予以支持



一、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货款及运费共计2050元;
二、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三倍赔偿款共计5370元;
三、原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被告秦怀忠涉案电瓶车,如不克不及 退还,则以1790元的价格折抵被告秦某应退还原告周某的货款,退货产生  的运费由被告秦某承担;
四、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年夜 众通过网络

购买  物品十分普遍

本案中的网络经营者

为了增加销量

有意 对商品质量

进行隐瞒

用虚假信息

宣传、标示

网络消费者

陷入毛病 认识购买  

这是典范 的欺诈行为



在实践中

通过协商时

经营者往往

仅同意退货退款

而拒绝承担

处罚  性赔偿责任

明显减轻自己的赔偿成本

晦气 于网购环境的改良

也晦气 于消费者权利的掩护

消费者应当勇于维权

(浉河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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