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xr1998 发表于 2024-3-4 16:32:11

“全权署理 ”的署理 ,可以署理 一切事项吗?

在署理 协议中简单写上“全权署理 ”,是不是就意味着署理 人可以为所欲为呢?这似乎是个司法 上的灰色地带。有些人认为,只要签上这四个字,就代表着署理 人拥有了所有的权利。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首先,让我们看看《民事诉讼法》的划定 。依据 该法第49条第1款的划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署理 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证据、进行争辩 、请求调剂 、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然则 ,第59条第1、2款却明确划定 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要求该委托书必须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换句话说,如果只是简单写上“全权署理 ”,并没有具体列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那么署理 人是无法享有一些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的。



更有趣的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授权委托书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提交给法院。并且 ,如果授权委托书只写了“全权署理 ”而没有具体授权,那么署理 人是无权代为认可 、放弃、变革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的。
换句话说,如果你想让署理 人拥有更多的权利,比如代为认可 、放弃、变革 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那么你就必须在署理 协议中签订“特别授权”的条款。这样一来,能力 确保署理 人可以代表你处理更多的诉讼事宜。



所以,看起来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签订署理 协议时,细节至关重要。简单地写上“全权署理 ”或许能省事,但如果出了什么问题,后果可能是不堪设想的。在司法 事务中,谨慎行事永远都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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