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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兼职做微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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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01 | 回复0 | 2020-7-20 04: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成长 ,不少劳动者在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同时,兼职开网店、做微商等。

那么,公司可以将此类行为划定 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382号民事判决书

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8日,吕某于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即公司)所颁布  的各项制度办法  、流程、通知布告 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应将制定、变革 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诉 员工,乙方(即吕某)应当知道且必须  严格遵守。”;“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  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2019年7月2日,公司以吕某在上班期间从事兼职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7月8日,吕某向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辩驳 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晦气 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吕某上班期间存在兼职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正当 。

吕某则辩称未在工作时间宣布 微商信息且不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

首先,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链家上海城市公司信用治理 规矩 》《链家上海城市公司红黄线治理 划定 》均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上述规章制度明确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  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经允许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触犯红线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也约定公司所颁布  的各项制度、流程、通知布告 均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诉 ,员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

故吕某称不知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取  。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对吕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吕某对以本人名义注册淘宝商号 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实际由家人负责经营,但吕某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关于微商信息的宣布 ,吕某在仲裁及庭审期间对本人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宣布 微商信息的事实并无异议,辩称当天是调休,并非工作时间宣布 。

庭审后,公司弥补 提交了吕某使用该号码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在工作时间宣布 多条微商信息的证据后,吕某才提出该手机号码系家人使用,其本人使用其他手机号码,并提供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公司对吕某弥补 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证据未经过公证,且吕某也无法对微信聊天内容进行当庭演示,一审法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难以采信吕某的意见。

综上,法院认为,吕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宣布 微商信息,公司以吕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系正当 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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