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骨德秋忘 发表于 2024-1-6 16:02:17

署理 的概念和特征

一、署理 的概念

署理 是指署理 人以被署理 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署理 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司法 行为,其司法 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署理 人蒙受 的民事司法 制度。

二、署理 的特征

署理 的司法 特征主要包含 以下四方面:

(一)署理 人在署理 权限范围内实施署理 行为。

(二)署理 人以被署理 人的名义或者署理 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署理 行为。

(三)署理 主要是实施司法 行为。署理 主要是为被署理 人设立、变革 、消灭一定民事司法 关系,不具有司法 意义的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署理 。

(四)署理 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署理 人承担。

三、署理 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署理 人实施民事司法 行为。依照司法 划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司法 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司法 行为,不得署理 。”

这些行为包含 :

(1)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挂号 。

(2) 司法 划定 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岀、讲课等。

四、署理 与转达 人的区别

署理 人可以在署理 权限内为自力 的意思表示。转达 人不克不及 为自力 的意思表示,仅仅起到传递消息的作用。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署理 的概念和特征